由此可知,企业简单地以“技术替代”为由直接解雇员工,不属于可完全免责的客观情况。我认为,这样的行为也有悖于企业在技术变革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。企业引入AI技术提高生产率,其产生的效益应与社会、与员工共享,而不是将转型成本全部转嫁给劳动者。
然而,机会窗口从来不会为谁单独敞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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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要求“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、不作为、不敢为、不善为问题”;